福建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
(2024年3月修订)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福建省的美术工作者,愿意遵守福建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准则,并符合入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福建省美术家协会。
申报人的业绩条件采用积分制。积分3分以上(含3分),即达到申报入会的业绩条件。
一、从事美术创作的入会条件:
1.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福建省美术家协会举办的与入会相关的展览,并且达到入会条件的作品一次计1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0.6分、第二作者计0.4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入选但未达到入会条件的作品,一次计0.5分,合作作品,第一作者计0.3分,第二作者计0.2分,第三作者(含)之后不计分。作者在同一展览、同一画种中有多幅作品达到入会条件的,只作一次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参加展览并达到展览规定的入会条件,只作一次计算。
2.本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参加福建省美术家协会举办的“八闽丹青奖”展览及中国美协主办的重大展览并获得银奖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请加入。
3.在地市重大展览中获最高奖。如在地市美协主办的建党、建国重大综合性展览中获最高奖项计1分。(此类展览需提前报福建省美术家协会备案)
4.参加中国美协主办入会相关的展览入选一次计1分;参加外省美协主办的入会相关展览达到入会条件的一次计1分,但至少有一次参加福建省美协主办的入会相关展览,并达到入会条件。
5.从事壁画、城市雕塑、舞美、艺术设计等美术工作者,在省、市以上重要场所装置,有相关业绩证明的并在美术界产生良好影响,根据作品情况一次计1分。
二、 从事美术理论研究者入会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作为基础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有专著或译著在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出版,一次计1分。
2.论文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发表有关美术领域的个人论文的计1分、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计0.5分;第二作者计0.3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普通期刊发表论文计0.5分,合作论文不计分。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6.近年有较大理论学术影响,或对本省理论学术研究有突出贡献。
三、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以及其他有关工作者的入会条件:
在省级出版社从事美术教育、美术编辑以及其它有关工作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作为基础条件,有一定的艺术实践活动。
(一)申报专业教育类的,需具备5年以上教龄,并开具教龄证明,教龄计0.5分,在院校系科主持工作五年以上计1分,被地市级以上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专家者计0.5分。承担省级以上美术教学项目计1分;在艺术类核心期刊(南大、北大)发表有关美术领域的个人论文的计1分、合作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计0.5分;第二作者计0.3分,第三作者(含)以后不计分。普通期刊发表论文计0.5分,合作论文不计分。获得专业职称之前的学术成果不积分,以专业职称证书或者相关文件颁布时间为准。
(二)从事美术编辑类的,其负责编辑的作品三次以上在书、报刊上发表、出版者;所编书籍获省级图书奖,并对推动美术创作和发展美术事业做出贡献者。在地市级以上博物馆、艺术研究部门及其它美术研究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有显著研究成果,每个成果给予1分。
四、从事美术组织者的入会条件。
1.任地市级美术家协会主席,按团体会员的规定予以审批。
2任地市级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或秘书长或主持日常事务的副秘书长三年以上(含三年)精通业务并有突出贡献者;并有二次作品参加省美协主办的入会相关展览。
3.任县(市)区美协主席,有二次作品参加省美协主办的入会相关展览,并在美术组织建设中有较大影响的。
4.其他从事美术组织工作满十年以上,在美术创作队伍组织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可予以推荐申报。
五、凡年满七十岁以上,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或特殊贡献美术家,在参展条件欠缺的情况下,可由地市美协及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原则上须具备两次入会条件。
六、在发展会员中,在同等条件下应重视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入会。凡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在欠缺一次参展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地市美协重点推荐申报。
七、参加东海浪(新人新作)展览的计分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八、其他积分项目,本条积分项目需要在有基础分值的情况下加分。本项目内只能就高计一次,不可重复累积。
1.全国重点美术专业院校全日制本科计0.5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计1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计1.5分。此项需有同一院校学历、学位证明才能积分。
2.获得美术类正高职称计1.5分,副高职称计1分,中级职称计0.5分,申报材料地市级以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批的为准。
3.新文艺群体美术工作者计0.5分。
4.作品入选省级及以上文艺发展基金,或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的计2分。
5.作品获福建省百花文艺奖的一次计1.5分。
九、冒充福建省美术家协会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抄袭他人作品、涂改、伪造申报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发现即通知所在地市美协及有关单位,即使条件合格,也需延迟三年方能重新申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申报。
本规定由福建省美术家协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起执行。